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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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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胶辊胶圈应用技术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胶辊胶圈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团体)是由棉纺织为主的纺织生产企业及其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 不受专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进取、协作、服务”,在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受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的领导,按协会的章程开展全国性的技术指导、经验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
任 务
第六条 本团体要在纺织生产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之间发挥其团结作用、信息作用、桥梁作用、促进作用,本着科学、公正、实效、服务的精神,促进纺织产品质量的提高,促进国内胶辊、胶圈应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纺织工业的发展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纺织胶辊胶圈应用技术的研究,完善纺织生产企业胶辊胶圈的使用方法和工作法;
  (二)、举办各类有关的技术培训班,对纺织厂皮辊间有关人员进行系统的技术培训,培养新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提高纺织生产厂胶辊、胶圈整体应用技术水平。
  (三)、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国内外胶辊、胶圈发展的应用情况。
  (四)、加强与纺织橡胶器材有关单位的合作,积极配合纺织橡胶企业新产品的开发、鉴定、推广和应用研究。收集胶辊、胶圈、胶辊轴承、胶辊涂料和专业辅机设备应用中的信息,组织交流,提出改进建议。
  (五)、开展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六)、接受会员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本团体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拥护本团体的工作条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凡长期从事本领域的工作,深负众望的人员,可聘请为顾问参与有关工作的 商议及活动。
第十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
  (二)、经本团体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中棉协备案;
  (三)、其会员为中棉协的当然会员;
  (四)、由中棉协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力
  (一)、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有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权力;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五)、有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及在所属刊物和通讯上发表文章的权力;
  (六)、有优先享有参加本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活动和获取国内外信息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作为本团体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会费收费标准及使用 规定见另则),已向中棉协交纳会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工作条例的行为,经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五条 本团体在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领导下,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本团体由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构成。
第十六条 本团体领导小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团体领导小组的产生主要由各省市热心胶辊、胶圈应用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有组织协调工作能力的棉纺织生产企业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各省市地区之间的联系及各省市地区胶辊、胶圈工作的开展,各省市地区可推荐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作为本团体的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下设办公室、信息部、应用技术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见另则)。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和地区组长因工作的调动或更换人员,要及时通报会员单位,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每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听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落实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会员单位参加的代表大会,组织胶辊胶圈应用技术经验交流,总结工作和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并研讨下年度工作。
第二十三条 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经领导小组商讨后,报请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审定批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可依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审批,并在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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